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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

南京商标注册

我们在申请陇南商标注册时不知道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请范围,不清楚商标有多少种类,现在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注册有哪些种类?商标注册申请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商标种类的详细内容如下: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最常用的商标,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挑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记,又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商品商标是申请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优先权保护的唯一标记;   

2、服务商标。用以标志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的商标;   

3、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其他组织的名义主粗,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其为组织成员的标志。以地理标志做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组织,该组织应依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该注册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组织无权禁止;   

4、证明商标。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如果某商品的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但是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则该商标不得使用,更不得注册。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以其独特的区别特征将商品与消费者联系起来。商标注册中可能含有或者全部为常用词汇,商标所有人不得排斥他人对该常用词汇的正当使用,正当使用要求使用人善意、不作为商标、仅用作说明描述自己的商品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常用词汇因被用于商标而具有的第二含义受法律保护。

区别特征不明显的商标,法律保护限于他人不得单独或突出地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名称。企业名称不得许可给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具有法人人格特性,是企业对外交流时之法律名称;因而,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后,被许可人仍然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该企业适当的经济损失。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了“ 电动独轮自行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专利无效理由。据悉,这是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并将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增加为专利无效理由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首次将该条款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公开审理的专利无效案件。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考虑到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像其他专利申请一样公开,会对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带来损害,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这一条,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中,如果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则应当予以驳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将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理由。

对在本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例如按照美国专利法,对于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者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期满之前,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必须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签发的许可证。提交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包括获得许可证的请求,在发送给每一个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中将给出准许或者驳回其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请求的信息。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6个月,除了已经收到需要予以保密的要求的申请外,其他申请不需要这样的许可证。

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审查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准备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提交包括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在内的请求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对请求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会很快发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外国就该技术方案提交专利申请,对于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情况,审查员也会及时通知申请人暂缓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是否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告知请求人。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关键点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条立法目的是保证在中国境内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免受损害,所以需要确定接受保密审查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如何界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境内完成就变得特别重要。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果出现了没有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案件,如何判定先在境外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与在后的专利申请是否为同一个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显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为审查员或者合议组判定境外专利申请与在后的发明创造的“相似度”制定了标准,两者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如何判断两个技术方案属于实质性内容相同的技术方案,是适用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还是适用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标准,抑或是其他标准,在法律规范中尚无具体规定,还需要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更多的实践案例予以充实完善。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受理大量准备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的保密审查请求。本案涉及专利法修改后的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的审理不仅被广大专利申请人所关注,也将引发业界对专利法第二十条立法本意与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究和思考。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保密审查员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做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通知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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